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一方主动提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无法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用人单位通常会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已经自动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实际上并未解除,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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