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适用范围与管理主体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相关发布单位和人员。
- **管理主体** :
- 国家港务监督机构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的统一发布,以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形式发布。
-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主管本辖区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以书面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其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 申请发布相关规定
- **需申请的活动** :改变航道、划定区域、设置或撤除设施等活动都需事先向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警告和通告。军事单位划定相关区域也需发布。
- **申请时间和内容** :
- 一般活动需在活动开始7天前递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活动起止时间、内容方式、参与单位、区域和安全措施等。
- 船舶拖带活动需在启拖3天前申请,内容包括拖船等名称、启拖时间等。
#### 发布职责
- 区域主管机关收到报告或申请后,核实资料决定发布。对管辖区域内设置锚地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形也应发布。
- 国家或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时应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资料并通报情况。
#### 传播与执行要求
- **传播要求** :海岸电台负责播发海上航行警告,相关单位收到航行通告后要通知所属船舶、设施。
- **执行要求** :船舶、设施人员要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警告。
#### 奖励与处罚
- **奖励** :对执行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处罚** :违反相关申请和活动规定的,可被责令停止活动并罚款。未按时申请的给予警告和罚款。违反抄收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等处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民事赔偿外,还可能被罚款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规定
- **发布形式** :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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